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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超载深夜被迫下机 旅客诉南航索赔住宿费
作者:周益   发布时间:2010-12-01 15:50:03


    小盖购票乘坐南航的CZ6160航班从昆明飞往北京,但在其登机后,却被告知飞机超载,随后小盖和另外十几名旅客在机组人员的倡议下下了飞机,当晚入住机场周边酒店,并于次日换乘另一航班回京。此后小盖与南航就此次延误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近日,小盖将南航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南航支付因航班延误产生的住宿费1300元,并给付经济补偿200元。

    小盖诉称,2010年7月18日,其乘坐被告CZ6160次航班由昆明飞往北京,飞机原定于19时55分起飞。但当小盖和其他旅客登上飞机后,等了2个多小时飞机仍未起飞,被告在昆明的机场站给出的理由是飞机超载。虽然对被告给出的飞机延误理由难以接受,但为了让飞机尽快起飞,小盖和另外十几名旅客在机组人员的倡议下下了飞机。小盖下飞机时已是夜里12点多了,由于过度疲惫想尽快休息,他便选择在机场航站楼附近的酒店入住。次日,小盖换乘另一架飞机回京。此后,被告没有主动联系小盖协商补偿事宜。小盖曾打电话要求被告承担飞机延误的全部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支付当晚住宿酒店的费用及其他经济补偿,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盖只好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南航赔偿住宿费1300元并支付航班延误的经济补偿200元。

    南航辩称,2010年7月18日,CZ6160次航班由昆明飞往北京,原定起飞时间为7点55分,在等待过程中,昆明机场通知更换跑道,因此只有减载才能安全飞行。故被告空乘人员倡议旅客下机,被告同时为下机人员安排了住宿,但原告拒绝去住宿。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6条的规定,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因为更换跑道责任不在被告,而且承运人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旅客安排了住宿,采取了一切措施,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民航总局补偿指导意见,延误并非航空公司的原因,而是机场的原因,可以不予补偿,但当时被告倡议下机的时候,同意给予200元的补偿,故被告仍同意支付200元补偿,对原告要求的高额住宿费不同意。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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