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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坚称存四千 查无实据被驳回
作者:杨秦源 寻朝兰   发布时间:2010-12-01 16:00:25


    张某未在银行存款,却要求银行确认其“莫须有”的存款。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称其于2008年8月13日和10月21日,分两次在某银行存款4000元。可银行坚持称并没有该笔存款,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笔存款。法院在核对张某的存折存入支出明细后发现,存折上并未有该存款存入的记录,且在2008年7月31日至2008年11月3日期间,其存款余额与其发生的存入支出交易相符合。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要求查看存款当日银行营业大厅的录像,银行称因事隔一年多,录像资料已经销毁,并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文件,证明银行视频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0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主张其在银行存款4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确认其在被告处存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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