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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原》投资方与拍摄单位合同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10-12-01 16:11:51


    认为影片《白鹿原》在拍摄过程中,未体现净雅公司出品方身份及署名,净雅食品公司将紫金长天传媒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净雅食品公司称,2007年4月与被告紫金长天传媒签订了影片《白鹿原》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投资、摄制电影《白鹿原》,总投资暂定2500万元,净雅食品公司出资1000万元。净雅公司认为紫金长天传媒在媒体宣传中未体现净雅公司出品方的身份,影片在拍摄过程中,未体现净雅公司出品方身份及署名,未邀请净雅公司参加任何媒体宣传活动,致使其通过该影片推广自身形象的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影片白鹿原投资合作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息。

    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超出其投资数额的投资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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