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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镇的“大调解”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推进猴桥镇“大调解”试点工作纪实
作者:段耀春   发布时间:2010-12-24 16:43:50


    猴桥,是著名的史迪威公路通往印度支那半岛的要冲和最后一站,是西南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猴桥与缅甸山水相连,国境线长72.8公里,国土面积1086平方公里,辖9个村(社区)27769人,是云南省保山市唯一的国家级一类对外开放口岸—猴桥口岸,有7条通往缅甸的边境通道,是滇西对外开放的桥头堡。

  2010年来,腾冲县人民法院把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作为该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积极推动在猴桥镇进行“大调解”工作试点,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新方法、新途径,着力推进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无缝隙对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明显成效。

  找准定位  积极推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权益或权力的冲突增加,社会政策调整又带来利益格局的变化,致使社会纠纷的总量不断上升,并大量向法院集中,且不断向群体性、政策诉求型等方面转化,容易导致矛盾激化。2009年,腾冲法院共收各类案件2122件,同比上升13%。面对现实和挑战,腾冲法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认为迫切需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来化解和处理,使法院的职能从“纠纷的解决者”向“既是纠纷解决者,又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引导者、监督者”转变,有效把矛盾消灭在基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3月,腾冲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率先在猴桥镇进行“大调解“工作试点,院领导深入到猴桥镇进行调研,与镇党委、政府负责人进行交换意见,取得镇党委、政府的全面支持。双方决定由猴桥法庭、司法所牵头起草相关文件,理清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争取早日在全镇铺开。

  完善机制 规范程序

  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4月,成立猴桥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镇长蔡永万担任主任,副镇长段其孝、法庭庭长李承平、司法所所长刘宽照、边防派出所所长何林磊任副主任,党政办、民政、劳保、妇联、计育办、集镇办、农经站、国土所、林业站、林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猴桥司法所,司法所长刘宽照任办公室主任。

  明确“大调解”工作下纠纷受理原则。一是社区、村(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本辖区内各类民间纠纷。二是镇各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镇社会矛盾纠纷的归口处理,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村组财务、土地承包流转等方面矛盾纠纷,调解部门为农经站;土地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为国土所;林木、林地纠纷为林业站;民事纠纷为司法所;交通事故为交警中队;110报警等方面为派出所。三是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镇内重大影响的纠纷、涉及村(社区)和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纠纷。四是人民法庭受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通过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受理后依法调处;认为可以通过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向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成功后到法庭撤诉,调解不成功的,进入诉讼程序予以调处。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没有成功的纠纷,当事人持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到法庭提起诉讼,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调处。

  实行矛盾纠纷分流制度。一是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二是调处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该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单,责成相关单位组织调处并对调处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三是接受单位在接到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调处中心直接调处的程序进行调处。四是接受单位在调处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卷宗材料移送调处中心。调解不成的,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调处中心调处。

  建立“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建立全镇“大调解”架构下的人民调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公调对接、信调对接、纪调对接、援调对接的衔接和配合。一是诉调结合:通过与县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热线”的方式,积极将全镇发生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在镇范围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引入先行调解的轨道,并探索人民调解引入审判环节,同时,聘请猴桥法庭庭长为镇人民调解及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的成员,加强对镇人民调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调解指导,案件指派、协议确认、信息反馈、工作例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加强镇“大调解”与人民法院的审理对接的通道。 二是公调对接:通过在镇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解室”的方式,实现镇人民调解与公安110接处警的联动对接,实现“大调解”架构下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派出所出警,人民调解调处,特别是在化解群体性纠纷和突发事件上,提高“大调解”的快速应变能力,实现双向的互动机制。三是访调对接:通过在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设立“信访接待室”的方式,实现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信息传递的双向畅通,实现信息互通,案件互转,发挥调解组织与信访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互补作用。四是纪调对接:通过邀请纪监部门参与个案接待的方式及信访中的群众举报,加强与镇纪委、监察部门的沟通,加大对“大调解”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五是援调对接:通过法律工作者参与接待的方式,通过镇法律援助中心日常接待把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在调解中实施法律援助,以调解的方式对当事人实施法律援助。

     实行以案定补工作机制。镇党委政府安排财政经费10万元,实行以案定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凭所调解的纠纷卷宗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及卷宗质量每件奖励50-150元(调解成功卷宗规范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100元,调解不成功卷宗规范的每件奖励50元;调解成功卷宗规范的土地、林地、林木等资源权属类纠纷每件奖励150元,调解不成功卷宗规范的土地、林地、林木等资源权属类纠纷每件奖励100元。

    依托法庭 加强指导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该院依托猴桥人民法庭,依法做好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一是参与大调解工作试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是运用审判手段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善良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三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通过大会培训讲授法律和调解技巧、组织调委会主任到法庭旁听案件审理、接受调解员法律咨询、每月到各村巡回指导一次等形式,加强对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应邀对镇矛盾调处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目前镇矛盾调处中心调处纠纷实现程序“庭审化”,申请、送达、通知、调查、调解、回访走向规范化轨道,调结34件纠纷实现规范卷宗。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得既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又依法进行。

    稳步推进  成效明显

    6月,全镇村两委换届结束,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筹建完毕。6月2日,召开全镇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会议,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题培训。培训结束,镇、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投入运行,“大调解“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经过近6个月的运行来看,猴桥“大调解“工作试点以来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是镇各类纠纷调处的主体。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村民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解决民间纠纷358起,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二是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从源头上减少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环节,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把法官从繁琐的诉讼事务和应接不暇的接待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等难题,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得到显著提高。1—10月,猴桥人民法庭受理案件39件,同比下降50%,审结37件,其中调解、撤诉36件,调解、撤诉率高达97.3%,履行期限到期自觉履行案件29件,只有1件进入执行程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完善了多元纠纷调处机制。通过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与互动,充分发挥镇调解组织和专业部门的人缘、地缘和效率优势,与认同度高、裁判效力权威的法院审判相互呼应、相互配合,把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防线适度前移,使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水平得到提高,权威性得到强化,工作积极性得到调动。矛盾纠纷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为边境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1+1+1>3”效应表明,“大调解”之花已在这个边境小镇扎根发芽。《人民调解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有理由深信:腾冲法院努力推动下的“大调解”之花必将在边陲之地娇艳盛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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