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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双胞胎 “单飞”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1-01-14 13:05: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蔓 王鹏)
面对一个小生命的陨落,纵然悲伤,但也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到准确界定责任。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
2009年初,小李入住医院后产下一对双胞胎,分别是“大双、小双”,小双系早产儿需留院观察。2009年4月29日下午,医院突然来电告知“小双”已经夭折。悲痛过后,小李认为,医院未及时告知小双的情况,导致患方无法选择更好的医院救治,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认为,患儿死亡是自身因素所致,医院已尽力抢救。而且司法鉴定书认定医院没有诊疗过错,患儿死亡和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且双方在2010年3月就善后处理达成和解协议,院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小李三万元的经济补助,王某自愿放弃各项实体诉讼权利。原告已实际领取该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原告之子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被告在对小双的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措施无过错,患儿的死亡结果系其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结果,不能认定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原告经济补助,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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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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