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医疗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乳腺癌漏诊又遇诊疗过错致死 两医院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1-14 13:07: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于风卫 袁大红)   患者因乳房涨痛到甲医院就诊,而被漏诊乳腺癌。到乙医院治疗时,又因医院存在诊断和化疗缺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作为依据的医疗过错行为,最终出现患者死亡的结果。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甲医院承担40%的责任,合计157564.46元;乙医院承担15%的责任,合计58461.73。

    2006年12月,原告李某之妻张某因“左乳房涨痛不适”到洛阳市甲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乳腺增生,乳导管炎”,并开具了用药处方,患者张某用药半年后,感到病情加剧。2007年5月18日,以“发现左侧乳房肿块半年余,干咳一月余”为主诉入住洛阳市乙医院,诊断为“乳腺癌IV期(炎性乳腺癌),住院73天,医疗费94916.17元,经三个周期化疗后出院。2007年9月6日患者以“左乳房化疗一月余,腹水一周”为主诉再次入住乙医院治疗,住院9天,医疗费9571.39元。张某于2007年9月14日死亡。为此,原告李某将甲乙二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因医疗过失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326980.6元,精神损失费、鉴定费874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对患者的病情作出正确的治疗措施,而且有漏诊乳腺癌的可能性,该院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应对患者因治疗疾病以及死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给予赔偿,酌定为40%。被告乙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和化疗缺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作为依据的医疗过错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为15%。患者张某入住乙医院期间乳腺癌已经有血行播散,脏器转移,属于自身疾病进展所导致死亡的内在因素,为此,应当相应减轻二被告的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