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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未遂被拘禁殴打 小偷被逼写下欠条
发布时间:2011-01-19 10:2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张君)  被告人何文龙在抓捕小偷后,不仅对其进行殴打,还要求其赔偿损失,非法拘禁他人达到四个多小时。2011年1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何文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9月25日晚上,受害人李某路过马鞍山何文龙家时,见屋里一片漆黑,以为没人便产生进屋盗窃的歹意。李某把门斗东侧的塑料布撕开,把头伸进去。被告人何文龙与其爱人正在屋里睡觉,听到外面有动静,便下床将准备入室盗窃的李某抓获,并对其进行殴打。后来,发现小偷是其附近施工队的李某,便给施工队打电话,施工队的负责人宋某来到了现场。宋某联系了李某的父亲,商量如何解决此事。被告人何文龙以自己前一段时间家里被盗损失18000元为由,要求小偷李某予以赔偿。李某表示对何文龙进行赔偿,被告人何文龙于次日2时许将其放回,何文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4个小时。

    9月26日14时,李某到公安分局报案称:9月25日22时,其在欲入室盗窃时,被房主何文龙当场抓获,后何文龙伙同另四名男子对其进行殴打并让其写一张18000元的欠条,直至26日1时才将其放回。2010年12月31日,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文龙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文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入室盗窃的行为,在案件的引发上具有较大过错责任,且被告人何文龙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应减少刑法量。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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