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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戴安全帽 砸伤头部担次责
发布时间:2011-01-21 10:36: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梅小薪) 建筑工人进入施工场地不戴安全帽,发生安全事故砸伤头部。工人将雇主及承包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11年1月20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雇主杜某承担85%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6.5万余元,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雇员自担15%的责任。 2009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东台市某镇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某镇农民公寓楼工程施工。事后,某建筑公司又与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杜某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砖砌体砌筑、室内外抹灰等工作发包给杜某施工。随后,杜某雇请原告陈某等到工程做工,约定每日工资65元。 2009年7月8日下午,杜某安排陈某等6人到工地安装龙门井架。安装过程中,龙门井架倾倒,砸到未戴安全帽的原告陈某,致陈某头部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眼眶骨折、外伤性麻痹性斜视、头皮血肿、多处皮肤组织裂伤,住院61天,支出住院医疗费22126.72元,其中,杜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等22009.76元。后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某一纸诉状将雇主及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5000余元。 杜某认为,原告陈某当日是酒后进入工地上班,且没有戴安全帽,自己已经告诫其不要参与施工,是原告自己一意孤行,导致事故的损失扩大,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自己已垫付医疗费,故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 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公司与杜某对安装龙门井架有专门协议,约定安装中发生事故应由杜某负责。原告陈某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杜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对原告受伤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天,原告陈某进入施工场地参与安装龙门架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加之未佩戴安全帽,故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程度的加重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当适当减轻雇主杜某的责任,酌定原告陈某对其自身经济损失承担15%的责任,雇主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85%的责任。本案原告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某建筑公司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杜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工程分包给其承建,某建筑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与雇主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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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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