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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做不成卖与他人为妻 钱未进腰包进囚牢
发布时间:2011-01-25 10:20: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红)
被告人从外地带回一女子,本想成就表弟的美满婚姻,因故不能遂愿,顺势卖与他人为妻。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1日依法对这起拐卖妇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邹某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7月份,被告人邹某田在云南省沧源县孟定镇结识了被害人刘某。7月13日,邹劝刘去湖南祁东嫁给自己表弟,刘某答应。在乘车途中,邹某田在与表弟联系时得知其不能回祁东,便决定将刘某卖给他人赚钱。随后,邹某田打电话给其兄邹某生(在逃)联系买主。以18000元将刘某卖给唐某为妻,刘某得知自己被拐卖后,阻止唐某之母付钱,邹某将其拖走进行殴打。7月16日,邹某田又将刘某以17000元卖给李某为妻,李某家人同意并谈好17日上午付款。不料,还未等钱入囊中,邹某即被被公安机关抓获。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田与同案人一起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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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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