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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位置 主动融入
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良好法律服务
作者: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江金贵   发布时间:2011-02-11 09:54:24


焦作中院院长江金贵
    建设中原经济区,是河南省委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强省富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描绘的宏伟蓝图。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核心区的焦作市,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先行一步、走在前列,是省委赋予焦作的历史重任,也是全市人民的殷切期盼。焦作两级法院按照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七个必须、七个着力”的目标和要求,准确把握全市经济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自觉将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焦作经济建设的全局中去谋划、运作、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实践保障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更严格的要求、更扎实的工作、更优良的作风、更突出的成绩,完成好地方党委和辖区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一、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司法引导,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一是要注重司法指引,促进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要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重点。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必将导致一些不符合新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企业走向破产或转产,从而引发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呈现产业结构调整。作为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企业,充分发挥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立足引导企业规模化经营、促进产业集群化,推动生产要素重组,审理好企业重组、改制中出现的纠纷,既要防止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又要依法确认企业重组、改制合同效力,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是要拓展司法服务,有效推动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围绕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焦作两级法院要迅速跟进,做好司法服务。要建立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高度关注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适时展开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涉及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经济决策进展、签订重要经营合同等情况,加强诉前指导,从法律视角帮助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焦作市委加快工业发展的要求,法院要建立与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重点企业的长效联系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挂钩联系、座谈研讨、问卷调查、法企共建等形式增进法院和企业的交流互动,及时掌握企业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加以改进,强化工作针对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大力开展法律培训、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宣传和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强化对联系企业成果的运用,对司法建议、风险提示、典型案件等通过网络和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扩大联系企业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三是要支持现代农业,服务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市法院要紧扣市委关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要求,把助推现代农业体系作为司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妥善审理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出租等环节发生的纠纷案件,深入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法律问题,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审理好各类农业承包、租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和涉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案件,帮助农民提高依法经营水平。运用司法手段正确推动城镇化进程,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既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与稳步推进。公正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案件,推进农村社会福利均等化的进程。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确立相对固定的农民工案件专门审判组织,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开通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认真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不到位等侵犯劳动者权益问题,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

    四是要加大司法支持,保障和促进现代服务业繁荣发展。加强对涉及金融保险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业、现代物流业和房地产业等服务业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法规范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健全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妥善处理融资租赁、委托理财纠纷以及涉及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主体的案件,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培育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重视研究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建立旅游纠纷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裁决和立即执行的快速处理机制,加大对欺诈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妥善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依法严厉制裁虚假广告宣传、一房多卖、物业侵权、黑中介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秩序。准确把握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在依法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的同时,加大对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家政服务、金融理财、医疗服务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公正、有序、诚信的消费市场环境。

    五是要规范市场竞争,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自主知识产权和区域品牌、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依法制裁专利侵权行为,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妥善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合同效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流转、应用和传播,减少知识产权交易成本;积极受理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各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生产、流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等保护、公平对待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经济实体的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促进有序竞争,优化投资环境。

    六是要改进执行工作,妥善运用司法强制措施。进一步强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加强与公安、国土、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积极实施能动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督办执行等举措,探索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使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坚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原则,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维护负债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正常运行。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仍在生产经营、尚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积极采取“活查封”、“反担保”等灵活方式,避免因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二、切实关注民生,落实便民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

    司法为民作为法院的第一要务必须长久性的坚持,法院除了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还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审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强化民生保障意识,妥善处理传统民事纠纷。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赡养、人身损害赔偿和相邻关系等普通纠纷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谐、村居和谐;审理和执行好因事实劳动关系、缴纳“三险一金”、工伤事故赔偿等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案件,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审理好涉及教育、培训等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受教育权,促进优先发展教育的落实。坚持平等保护,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

    其次,要强化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认真做好立案信访接待、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活动引导,确保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就可以完成咨询解答、案件信息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法律咨询等诉讼服务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高效行使诉权;着重做好证据释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案后回访等诉讼为民措施,充分保障法律素质不高,维权意识较差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扩大巡回审判工作,积极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假日法庭、灯光法庭等便民诉讼措施,实现“乡乡都有巡回办案点,村村都有便民联系点”,为群众诉讼提供方便;积极探索“专业化人民法庭”审判模式,在工业聚集区、商业汇集区、重要风景区等区域分别设立工业法庭、商业法庭以及旅游法庭等专业法庭,将案件办理在离人民群众最近、离矛盾化解最有力的地方,帮助涉诉企业、群众便捷解决纠纷; 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做好为困难当事人免费提供食宿等人性化措施。

    最后,要加强司法公开力度,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以公开促公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巩固和加强人民陪审团制度,进一步充实人民陪审团成员库,逐步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广泛吸收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取得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新闻发布会、法院开放日活动,扩大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及时让社会公众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纳入社会监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透明。建立领导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工作长效机制,开通民意热线,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继续开展“爱民进万家大走访”活动,创新走访形式,强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三、推进平安建设,减少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从有利于促进和谐,有利于预防犯罪,有利于改造罪犯出发,把握宽严的重点和幅度,对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从重从快打击,有效震慑犯罪,警示社会;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措施,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完善定罪量刑程序和标准,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量刑均衡。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权利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等原则,探索未成年犯罪案件审判新机制,推动圆桌审判方式普遍化、常态化;探索实践社会延伸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社区矫正等制度,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防控成效。

    二是要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恶势力团伙犯罪,防止生产、流通等环节被犯罪团伙非法垄断、把持,防止基层组织被黑恶势力渗透,同时从重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始终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杀人、抢劫、绑架、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我市经济建设以及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口流动性大、外来人口多等特点,逐步建立打击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的有效机制,为经济快速高效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从严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合同诈骗、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惩处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保障金融市场安全;从严惩处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税抗税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从严惩处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严惩处哄抢企业财产、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严惩处经济领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从严惩处破坏林业资源、生态资源和污染生产生活环境等犯罪行为,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三是要规范涉诉信访工作,大力开展和谐调解活动。建立信访联动机制,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的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解决信访案件,形成协调有力、配合紧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息诉罢访维护稳定工作;继续坚持院长、庭长轮流接访制度,包案领导定期带队到所包法院进行接访,及时解决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科学构建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全面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强化信访责任倒查,对因裁判不公、执行不力、作风粗暴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引发群众进京赴省集体上访或恶性上访事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法庭调解的衔接配合,构建“四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法庭规范化建设,大力发展城市、行业社会法庭,扩大社会法庭覆盖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及立案调解的过滤功能,通过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窗口”,将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或者通过诉外渠道更有利于矛盾解决的纠纷,分流到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创新调解形式,建立承办法官、主管庭长、庭长、主管院长分级调解机制,制定调解方向、调解预案,拟定调解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切实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行政协调撤诉以及执行和解;积极拓宽调解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等派员协助调解,广聚社会力量,共促案结事了人和。

    总之,作为行使法定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有舞台,大有作为,关键是我们要找准位置,主动融入,把服务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在保障发展中服务,在提供服务中改进,在完善服务中谋求自己的位置,实现自身的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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