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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砍伐证滥伐林木 卖主买主齐领刑
发布时间:2011-02-12 15:3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在未办砍伐证情况下,王某将成片林卖给知情的李某。2011年2月1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泗洪县朱湖镇苗圃青年路北侧的127棵杨树以人民币14500元的价格卖予被告人李某砍伐。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没有办理砍伐证,且自己也没有办理砍伐证等手续,即组织人员对所购买的127棵杨树予以采伐。经泗洪县农林局测算,被砍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9.4887立方米,且为成片林,属凭证砍伐的范围。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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