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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公厕内抢劫又强奸数罪并罚领刑7年半
发布时间:2011-02-28 16:40: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艺 陈韵妃)   2011年2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强奸案件,一审以莫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0年9月27日17时许,莫清携带小刀、红带子等工具,窜到贵港市城区和平路明珠商业中心三楼友谊溜冰场旁的男女公用卫生间处,伺机作案。当晚22时许,罗某某独自到该卫生间方便出来,守候在卫生间门外的莫清即用小刀架在罗某某脖子上,将罗某某推回到卫生间里并反锁门,然后用刀威胁罗某某将身上的手机和钱包拿出来,因罗某某未带钱和手机,经莫清对罗某某搜身,未果。之后,莫清用刀逼罗某某脱光衣服,用一条红带子将罗某某双手反捆并对罗某某进行搂抱、摸弄,继而对罗某某实施奸淫。罗某某的老乡罗元在外等候多时不见人就到卫生间寻找,通过用瑶话对话得知罗某某在卫生间里,遂叫罗生、李忠等群众救助罗某某并当场将莫清抓获,同时缴获了小刀一把、红带子一条和透明胶等作案工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清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莫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莫清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莫清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莫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莫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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