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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调研发现重婚罪中自诉案件撤诉者居多
作者:颜君   发布时间:2011-03-01 10:04:20


    自2000年至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共受理重婚罪刑事案件36起,其中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16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20起。通过统计发现,重婚罪自诉案件多以撤诉方式结案。与公诉案件均以被告人有罪判决方式结案相比,自诉案件中,除1起具有重复领证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婚罪,2起移送公安机关,其余案件均以自诉人撤诉方式结案:其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5件,其余均因原告证据不足或其他程序性原因由自诉人撤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一是由于通过法官组织调解,被告人通过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二是由于自诉人作为普通公民,调查取证能力不强,难以获取充分的有罪证据。

    海淀法院立案庭在调研重婚罪自诉人的过程中发现,重婚罪自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单方面地陈述案情,而难以提供有力的有罪证据。在法律要求重婚罪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下,今年接待的数起重婚案件中,仅有一例符合立案条件。在该案中,自诉人赵女士诉称,她与其夫宋某于1989年结婚并育有子女,2005年遇拆迁,其夫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款800多万元离家出走。后赵女士通过一朋友打听到其丈夫系与家里保姆私奔,现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两子。赵女士在提起刑事自诉过程中,为了追究宋某及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她通过各种努力四处打听,从医院查出其丈夫陪伴第三者生小孩时的就诊资料,从居委会查出他们同居的地址及人口普查登记情况。但仅就这些有限的证据,有的也只能提供线索,需要法院介入才有权调取。然而,相较赵女士来说,大多数来法院提起重婚罪自诉的受害人却很难做到这一步,往往仅能提供被告人与他人所生小孩的照片,或亲戚朋友的只言片语。

    针对重婚罪的被害人海淀法院立案庭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被害人在起诉前注意搜集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物证以及亲戚朋友的证言,作为犯罪事实的证据;二是区别刑事案件与离婚案件中民事赔偿,提起刑事案件诉讼的目的是惩戒被告人,但往往不能在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失方面予以补偿。同时,立案庭建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联网,及时更改婚姻状况信息,杜绝重复登记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伪造结婚证、户口本、军官证等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给犯罪分子骗婚制造机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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