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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虐待致妻残疾 离婚赔偿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11-03-03 15:1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祖宣)   中学教师代征虐待其妻王静,致王静肢残三级,代征诉请离婚,王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代征与王静离婚的同时,还判决代征抚养婚生子,给付王静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补助王静生活困难费2万元。

    现年46岁的代征系永善县中学教师,1989年与比他小2岁的王静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孩子现己是一名高中学生,按理说,这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可本该和睦相处的家庭却时常吵打,1993年3月,代征将王静的头皮扯脱,9月20日,将王静头部击伤。因代征持续对王静实施家庭暴力,1994年6月,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代征犯虐待罪,免予刑事处罚。可代征还是不能和王静和睦相处。庭审中,王静表示:同意与代征离婚,生活困难,只要求代征赔偿她精神损害并给予她生活困难补助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代征与王静感情确己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在代征与王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代征虐待王静,给王静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王静要求代征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予以支持。王静肢残三级,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后无住房,生活困难,代征应给予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善县的经济情况及代征的收入来源状况,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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