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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未果 盗窃电缆犯法
作者:侯良汉 胡大利   发布时间:2011-03-14 10:18:25


    3月10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雪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被告人赵守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斜口钳一把予以没收。

    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蒋雪松、赵守东与蒋良春(在逃)、龚述全(在逃)四人到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县城建设工地向其务工单位索要劳务工资未果后,窜至北川县永昌镇工业园区共谋盗窃路灯电缆线。凌晨1时许,四人驾车行至永昌镇转崖子路口时被永昌镇巡逻民兵当场挡获,被盗的电缆线均为ZRW5*25型,共计78.5千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雪松租赁的安县黄土镇住房内查获被盗电缆线40千克。经北川羌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格为人民币7366.00元。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雪松、赵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盗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雪松、赵守东伙同他人盗窃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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