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南德)
2013年2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猛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4、5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猛飞伙同李荣来、李月亮(均已判刑)等人骑罗平麟(已判刑)的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五标段建筑工地,盗得扣件2袋,80余只。窃后,销赃给罗平麟,得赃款330元。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480元。2011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杜猛飞伙同李荣来、李月亮等人骑罗平麟的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市工业园公寓楼工地,盗得扣件1300只。窃后,销赃给罗平麟。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7800元。2011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杜猛飞伙同李荣来等人骑罗平麟的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三标段工地,将345只扣件装成13袋,准备装运盗走时,被公安民警发现,李荣来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杜猛飞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所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07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猛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猛飞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