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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乡联手“大扫荡” 半年窃车二十多辆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11-03-14 14:11:20


    5个20岁左右的巫溪青年,专门跑到邻县巫山作案,专偷摩托车,仅半年时间盗得摩托车20余辆,并全部骑回巫溪低价倾销。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曾现伟、陈世勇、华德玉、董必山、董兴云犯盗窃罪,分别判处11年、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1.5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被告人曾现伟在巫山县城净坛二路的一栋宿舍楼下,找到了一辆黑色摩托车,并用起子将摩托车锁撬开后,连夜骑回巫溪老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同乡冉某。

    201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曾现伟带上邻居陈世勇,在巫山县城将孙某的摩托车盗走,并连夜骑回巫溪。随后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赃款被两人平分。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董必山、曾现伟、陈世勇在巫山县城一次盗得摩托车3辆,并连夜骑回巫溪。销赃后,3人将赃款瓜分。4月29日,被告人曾现伟邀约董兴云、董必山一起到巫山作案。三人到达巫山县城后,当晚共盗得2辆摩托车,并连夜赶回巫溪,销赃获款1000元,三人各分得300余元。同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曾现伟和华德玉、杜某(另案处理)在巫山一次盗得3辆摩托车。

    综上,被告人曾现伟单独实施盗窃和参与共同盗窃共计13次,盗窃财物价值77812元,违法所得7700元;被告人陈世勇参与共同盗窃6次,盗窃财物价值40865元,违法所得2600元;被告人华某参与共同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28011元,违法所得 1500元;被告人董必山单独实施盗窃和参与共同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47589元,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董兴云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98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巫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现伟、陈世勇、华德玉、董必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兴云明知董必山系犯罪的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冒充董某,编造其与曾现伟一起直接实施盗窃两辆摩托车的详细经过,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曾现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董必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华德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董兴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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