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醉驾夺走三条人命 肇事司机一审领刑
发布时间:2011-03-15 15:04: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现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广大司机的常识。然而,一些人却不以为然,醉驾肇事,酿成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3月10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驾致三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志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16时20分,被告人孙志坚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皖F31987(挪用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的水泥路面,由西向东占道行驶至0千米+4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马俊驾驶的苏NNX151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乘坐皖F31987小型普通客车的蔡亮、张津当场死亡,王军、夏桐受伤。王军经抢救无效后,于12月2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志坚参与了抢救。后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在和家人说明情况后,随即到泗洪县孙园派出所投案。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志坚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俊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坚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志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