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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官私分3万元征地款各领刑罚
作者:周军 发布时间:2011-03-15 15:06:30
五被告人在担任村民小组干部时,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征地款。3月15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发、汪某茂、汪某水、汪某毛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农历正月间,弋阳县曹溪镇新屋村委会罗川村小组进行民主选举,选出罗川村小组干部,被告人汪某发任罗川村小组村长,被告人汪某茂、汪某水任罗川村副村长,被告人汪某毛任罗川村保管员,被告人张某福任罗川村会计。五被告人任罗川村村干部一直到2010年正月初三再次改选为止。 2009年8月5日,弋阳县海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同罗川村签订弋阳海螺曹溪矿山用地货币补偿协议,弋阳县海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办一次性补偿给罗川村169.8万元。2009年底的一天晚上,五被告人来到被告人汪某茂的家中,被告人汪某发提出这两年村干部辛苦了,便给大家一些烟酒钱,于是从村里收到的征地款中拿出3万元由五被告人平分,每人分得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发、汪某茂、汪某水、汪某茂、张某福身为曹溪镇新屋村委会罗川村小组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所有财产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五被告人归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福年岁已高,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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