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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三高铁工地“耗子”爱吃柴油和铜线
作者:元春华 姚义良    发布时间:2011-03-16 10:12:27


    一伙窃贼昼伏夜出,盯上高铁工地上的柴油和铜线,结果最终落入了法网。3月15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艾银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志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艾军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8月至9月期间的晚上,被告人艾银良多次邀集被告人黄志才、艾军旺窜至东乡县珀玕乡境内的中交隧道局二分部工地上,窃取工地上的0号柴油累计达3490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3182.1元),后转卖给他人。三被告人还窃取了工地上一根45米长的铜钱(价值人民币4860元)。被告人艾银良和黄志才还窃取了工地上三根总长60米的铜线(价值人民币6480元)及一根9.2米的铜线(价值人民币736元)。被告人黄志才在一次盗窃中还顺手窃取了工地上一工人的一部长虹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88.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银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11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5258.1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志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11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5646.7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艾军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8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7135.59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盗窃,均属主犯,其中被告人艾银良在共同盗窃属邀集者,且在多数盗窃中踩好点确定作案目标,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黄志才、艾军旺应邀参与盗窃,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法院还同时认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才、艾军旺亲属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同案被告人黄志才、艾军旺亲属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对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艾银良也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志才、艾军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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