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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1-03-25 15:34: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赞芳 赵汉民 刘宇伟)   2011年3月23日上午9时,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市看守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法官运用“三调解一释明工作法”,促使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0年12月8日,陕西人王海洋驾驶户主为陕西大荔汽贸公司的大型货车,前往灵宝市城南化肥厂送煤,途中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灵宝籍27岁男青年王峰相撞并致其死亡。王海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羁押于灵宝看守所。死者王峰的父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办案人员查明,死者家庭十分困难,至今一家人还住在破窑洞内。王峰是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他的死亡使一家顿时陷入绝望。据此,灵宝法院民二庭当即决定运用“三调解一释明工作法”,让此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三调解一释明工作法”是民二庭根据三年来审理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的经验总结归纳出的工作方法:即送达时背靠背初步调解,开庭前面对面进一步调解,开庭后充分调解;判决前和判决后都要做好释明工作。2011年初,这一工作方法在该院民事审判中得到广泛推广运用。

    在处理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在送达开庭手续时,首先让被告王海洋的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思想上达成共识:要尽最大努力、最快速度,给予死者亲属尽可能多的赔偿。开庭前,办案人员又调查到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陕西人张某,经济能力较好,于是设法通知其参加了庭前的第二次调解。开庭后,在法官的递进式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陕西大荔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15日内向死者父母赔偿111019元,实际车主张某与被告王海洋共同一次性向死者父母赔偿45000元。双方签字后握手言和的场面,让办案人员颇感欣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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