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施工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3-29 16:11: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明容)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发包人、承包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296元。
经查明,黄元春与黄佑文共同与余伟签订建房协议,承包施工该住房。施工中,被告黄佑文负责提供相应机械设备,黄元春代班施工工作。2010年5月18日,原告罗兴明参与施工工作,工资由黄元春与黄佑文结算支付。同月26日,罗兴明在二楼从事搬运建材过程中,因箱木断裂坠地受伤,先后在盐津县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好转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26000元。原告故请求黄元春、黄佑文和余伟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16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佑文、黄元春与被告余伟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佑文、黄元春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即临时录用人员从事承包建筑施工工作,被告余伟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对施工承包人进行认真审查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负选任不当的补充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发包人(业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由被告黄佑文、黄元春各赔偿原告罗兴明损失费7318.40元;由被告余伟赔偿原告罗兴明损失费3659.2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