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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主动报警 配合调查属自首
发布时间:2011-04-06 16:04: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奎 陈韵妃)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杰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9月20日凌晨5时许,韦杰驾驶桂08-12XXX号多功能拖拉机沿贵港市金港大道由城区往大圩方向行驶,至金港大道汽车东站门前路段时,碰撞到正在横穿金港大道的行人李锋,造成李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韦杰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韦杰拨打“120”,并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交警对其进行调查时,能如实交代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后,韦杰已向李锋的亲属支付人民币139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锋的亲属已向法院另提起民事诉讼,韦杰的亲属交来人民币12000元作为赔偿款,款项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韦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韦杰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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