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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五次滋事打人 盐津“小混混”获刑
作者:徐铭   发布时间:2011-04-08 11:29:17


    一年轻小伙先后六次无故殴打他人,其中,五次斗殴竟在半年之内,起因均为鸡毛蒜皮之事。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袁均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2007年12月5日,被告人袁均银以听说被害人汤飞扬言要打自己为由,纠集刘剑、熊伟、贺浩等10余人在盐井镇东风大桥上,将汤飞殴打至头皮血肿,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袁均银赔偿了汤飞的损失。

    2010年1月7日,被告人袁均银驾微型车在盐津火车站载客,被害人贾波乘坐其车。贾波在车上等了20分钟左右,袁均银没有揽到其他乘客,便叫贾波去乘坐其他车辆或出30元车费,贾波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袁均银将贾波额头打伤而离去。

    2010年1月8日,被告人袁均银以被害人罗兴奎之弟罗兴勤捡到他表弟邓雄的手机未还为由,伙同周松对罗兴奎实施殴打,将罗兴奎殴打至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伤情为轻微伤。之后,其驾车将罗兴奎的出租车堵塞在黎山村委会门口,叫罗兴奎拿手机来交换。罗兴奎的车被袁均银扣押达10多个小时。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袁均银才将车移开,罗兴奎得以将车开走。

    同年3月7日,被告人袁均银在盐津县邮政局门口遇见被害人罗兴奎,袁均银又以罗兴奎没有归还手机和上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对罗兴奎实施殴打,后经人劝阻才离去。

    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袁均银酒后到盐井镇洞天街“泡泡”网吧上网,盐津县建设局城监队的被害人刘云午直呼其小名“袁二娃”,因袁均银曾被城监队处罚过,心怀不满,借机对刘云午实施殴打,致刘云午口腔粘膜损伤,伤情为轻微伤。

    2010年4月8日,杨天华(已判处)在盐津火车站与被害人罗啸发生殴斗后,电话邀约被告人袁均银、贺浩(已判处)找人到黄毛坝火车站报复被害人罗啸。袁均银遂与贺浩等几人一起乘坐皮卡车往火车站。22时许,当罗啸驾车途经火车站隧道处时,被阳天华拦截,袁均银等人赶到后对罗实施殴打,并叫罗啸“跟爷爷道歉”,在罗啸告饶后,袁均银等人才离去。经鉴定,被害人罗啸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指关节畸形,伤情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均银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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