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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吞”一命
发布时间:2011-04-12 11:24: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郁菊红 许小丽)
马华将车停在路边,无故被一辆电动车撞上,自己车子受损,还要赔付对方损失,马华自觉很冤。4月11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被告马华的车停在不得停车的位置上,所以要赔付死者家属共计24万元的赔偿款。
事件经过:2011年2月23日,在海盐县于城镇庄家村村道金家小区宽度不足4米的路段,张平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马华驾驶的停于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张平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3月1日死亡。 2011年3月11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张平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华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协商不一致,案件到了法院。法院经调解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家属的损失共计285441.76元,由被告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承担120000元,未理赔部分由原告承担60%,由被告承担40%计66176.71元,另被告补偿原告53823.29元,共计240000元。“赔偿是一定要履行,但我觉得自己很无辜。”马华无奈地说。 法官说法:车辆停在道路上没有行驶,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如需临时停放时,必须靠道路的右边短暂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车。 法院认为,马华正是违反了规定(二),酿成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被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法官提醒车主,因违章停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马华为此次停车付出了巨大代价!(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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