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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掉头三车连环撞 伤者索赔四方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1-04-14 16:38: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梅小薪 杨小英)   徐坚驾驶三轮摩托车违章掉头,结果引发三车相撞,并致使另一摩托车驾驶员骨折,伤者遂将保险公司、肇事者及车主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数被告共同赔偿受害人江凌9万余元。

    连环相撞致人伤

    俗话说,无巧不成书。2008年7月5日清晨,赵凡驾驶轿车正行驶在东台市某公路上,突然遇到前方徐坚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路南掉头至路北。

    在此过程中,江凌驾驶着三轮摩托也由东向西行驶到赵凡所驾轿车右侧。赵凡驾车提速行驶并向左打方向时,车后侧与江凌所驾摩托相刮。被刮碰后,江凌所驾驶的摩托车方向失控,又撞到了徐坚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此时,徐坚的摩托车已经完成掉头,与江凌同向。江凌的右腿被死死地夹在徐坚所驾摩托车的后车厢上,致使江凌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凡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徐坚、江凌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诊断,原告江凌的伤情为:右股骨上段骨折、右股骨下1/3段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先后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江凌构成九级伤残。

    平白无故受了伤,江凌咽不下这口气。他了解到,赵凡所有的轿车在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徐坚本人并无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系向亲戚王江借用,且未投保交强险。

    得知上述情况后,江凌一举将赵凡、徐坚、三轮摩托车主王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自说自话理还乱

    剪不断,理还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各说各的理。

    徐坚承认,自己确实在公路上违章掉头。但同时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已经从路南转弯到路北边,且车头向西正常行驶,是原告的三轮摩托车撞到了自己车子的左后角。因此,自己不应该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

    车主王江更是大呼冤枉。他认为,自己将三轮摩托车出借给亲戚徐坚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车主赵凡未到庭应诉。而某保险公司则辩称,被告徐坚驾驶被告王江所有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徐坚、王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江凌提出的索赔项目尤其是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被告方也发表了不同意见。

    江凌提出,他本人从事废品收购,应按江苏省2009年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中的相应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且由于其长期搞经营,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但四被告均认为,江凌无证据证明其从事的是废品回收行业,只同意按2008年及2009年江苏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赔付9个月的误工损失。因江凌本人是农村户口,对于残疾赔偿金,只认可农村标准进行赔付。

    原、被告各方争执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

    抽丝剥茧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徐坚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掉头,未能让直行车辆先行,存在一定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赵凡驾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其所驾轿车与原告所驾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原告江凌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赵凡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江凌与被告徐坚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徐坚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王江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赵凡所驾驶的轿车已在被告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可由被告王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上海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付责任。对超过两个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赵凡、徐坚、江凌按50%、25%、25%的比例分担。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轿车所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和肇事三轮摩托车的车主王江各赔偿江凌41000元;轿车车主赵凡赔偿江凌6100元;徐坚赔偿江凌3000元。(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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