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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启动小额速裁试点 万元以下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作者:姚晨奕 龚雪林   发布时间:2011-04-29 10:14:52


会议现场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该省部分法院将从今年5月1日起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将实行一审终审制。江西高院印发了部署这项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西作为指定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省份之一,此前组织开展了调研,并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这个《实施方案》明确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上饶市万年县人民法院为小额速裁试点单位。

    《实施方案》规定,小额速裁适用对象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以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实施方案》还规定,对于案件争议标的超过1万元,低于5万元的给付之诉,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小额速裁的,也可以适用小额速裁。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将实行一审终审制。小额速裁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开庭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不得延长审限。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为了尽可能增加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便利性,使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利用小额速裁解决纠纷,《实施方案》还规定,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调解或者开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和方式;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江西高院副院长郭兵出席全省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江西高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主持会议。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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