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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违规操作砸伤人 雇主担责赔偿5万余
发布时间:2011-04-29 11:4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焕东)   今天,江苏省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陈强赔偿原告韩韩人民币55444元。

    2010年4月8日,陈强与孙毅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约定孙毅将房屋交由陈强承建,工程造价45000元,如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由陈强承担责任。其后,陈强雇请了韩韩等人开始建房。陈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非标准的吊架吊运混凝土等重物。同年6月6日,韩韩在高处接运混凝土时,没有按通常操作方式去拉装载混凝土的布包,而是拉动了用于固定吊架的桩绳,致吊架失衡倾倒时将其砸伤。经鉴定,陈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韩韩受伤后,陈强已给付韩韩13868元。多次与韩韩协商未果后,陈强遂将孙毅和韩韩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陈强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因吊架倾倒而受伤,吊架倾倒的直接原因虽是原告拉动了用于固定吊架的桩绳,但根本原因是被告陈强自行制作的吊架稳定性达不到正常标准,故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责任在被告陈强,原告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陈强20%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毅建设的是民房,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事发时,地方政府亦实际取消了对从事民房建设施工人员的资质管理规定,故被告孙毅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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