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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看得见的公正”取信于民 长沙中院发布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意见六十条
作者:王力夫 胡淋伟 发布时间:2011-05-03 14:11:00
![]() 司法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公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明确长沙中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目标原则、组织领导、考核监督、活动载体,并就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工作六十条司法公开实施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长沙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罗衡宁讲话并接受媒体采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易前向媒体介绍相关情况,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梁英飞主持新闻发布会。中院在家院领导、基层法院院长、中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数十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在新闻发布会上罗衡宁院长介绍,近年来,长沙两级法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相关意见精神,不断加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以司法公开彰显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2010年,长沙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经前期的调研,总结和提炼全市法院司法公开方面的经验,并结合今年“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主题内容,在全市两级法院范围内开展“司法公开示范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 《意见》明确,长沙法院将继续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 《意见》细化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内容。在立案公开部分,《意见》明确,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办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公开规范实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行为,实行分区管理,法官一律在规定的公开场所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严禁私下发生不正当的接触。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外预先公开院长接待的相关事项。 在庭审公开部分,《意见》明确,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关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提高公开开庭率和二审当庭宣判率;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其理由在法院外网予以公布,或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提高证人、鉴定人等出庭比例。 在文书公开部分,《意见》明确,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此外,《意见》提出长沙法院将设立有组织、有引导的法院“公众开放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办好“院长电子邮箱”、“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 来源:
长沙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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