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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永州中院刑一庭“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纪实
作者:盘树高   发布时间:2011-05-06 14:07:08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自1999年获省先进单位和2000年被团省委等14家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以来,继续发扬成绩,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开拓创新,围绕确保青少年犯合法权益狠抓落实,在审判实践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防止其再走上犯罪道路。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刑一庭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59件820人,其中一审268件289人、二审591件531人,无涉诉信访和改判案件。

    设立专门合议庭,确保“青少年维权岗”审判力量

    自2001年永州中院机构改革以来,刑一庭在人员少、人员变动快、各种审判业务重的情况下,为了确保“青少年维权岗”的审判力量,不管人员怎么变动,都始终设立了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专门合议庭,确定了工作扎实、经验丰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两名业务能力强、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一、二审案件均由该合议庭负责审理。有时由于案件多,在多个被告中仅有一名少年犯的案件,必须由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人签发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庭审中由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合议庭对青少年罪犯进行多方法制教育。案件审判后,由专门合议庭进行跟踪教育、回访考察等制度,认真、妥善处理好每一件青少年犯罪案件。

    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该庭针对有的未成年人家里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人,有的未成年人家在外地无法通知其监护人为其聘请辩护人的现象,主动与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确保其获得辩护权。对于一审法院未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如未成年人上诉的,中院一律以诉讼程序违法予以发回重审。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成熟,对法律缺乏了解,犯罪后对罪行轻重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尽力将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交待解释清楚,使其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他们提出异议的事实,务必予以查实落实,做到不枉不纵。

    十年来,该庭对未成年人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依法给予了从严从重惩处,对未成年人的一般犯罪案件依法给予了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有个别的予以免除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的同时,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生命安全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罪犯依法给予了严惩,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创新维权举措,确保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益得以实现

    始终坚持“教育为本,惩罚为辅”刑事政策,务求教育、感化、挽救实效。维权岗的审判人员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在坚持严肃执法的前提下,对少年犯尽可能地依法多适用减、免、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遵循“教”、“惩”并举原则,把准“轻”,突出“教”,做到宽严适度,裁量得当。如高黔故意伤害(致死)案,高黔系在校学生(15岁),与社会上少年李冰(13岁)、王洪(12岁)因在电子游戏室与被害人宋×(13岁)发生口角,将宋拖至偏僻处轮番用钢管、木条对其进行毒打,直至宋不能动弹,三人还认为宋是装死,又踢了几脚后才扬长而去。案发后,因李冰、王洪未满14岁,未负刑事责任,予以释放,只对已满14周岁的高黔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黔有期徒刑十年,高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黔等三人系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力和辨别力,尤其是对会造成宋×死亡不是明知的。因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中院根据该案的实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致死),改判高黔有期徒刑六年。高到少管所后写信表示要好好学习、改造,争取早日减刑释放,重新做人。

    推行“亲和围坐”审判。该庭为达到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刑事审判不仅仅是打击,更多的是教育、感化和挽救,真正实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目的。早在2004年8月6日,就下达了《关于试行未成年人犯罪“亲和围座”开庭的实施方案》,要求审判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坐在正前方,被告人、辩护人与被告人父母坐在对面,两侧围坐着团委、妇联的工作人员、教师、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在庭审结束后,由“围座”人士分别对被告人进行劝诫、警示和教诲之后,审判长再进行当庭宣判。

    制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该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卷宗档案严格保密,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帮助他们早日改正错误,开始新的生活。

    探索青少年维权工作新思路。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制定少年合议庭的长远发展规划。2010年8月份,根据院里要求,少年合议庭结合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在充分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了少年合议庭五年发展规划,做到了长远与当前相结合,创新与创优相结合,力争通过五年的长足发展,争取早日创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坚持跟踪回访教育,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为了扩大审判效果,达到教育、挽救之目的,该庭积极开展了案件回访、跟踪教育,排除其心理障碍,消除其敌视心态,促进少年犯安心服刑,获得新生。

    开展全方位社会调查,提高社会调查的质量与效果。与公安、检察协调,把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前延到侦查环节,在侦查、起诉环节被取保的,要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防止取保不当,影响裁判效果。在审判过程中,由看守所提供少年犯关押期间的具体表现,作为量刑的参考。

    强化监护人的职责。家庭缺乏温暖,监护人疏于管教,尽责不能是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开庭审理前,不论其家里在外地还是本地,是农村还是城市,该庭总是想方设法将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到庭协助法官进行帮教,承担起监护职责。

    扩大维权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该庭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发挥司法职能,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增进维权的广度与深度,采取走出法庭,送法入校园、入社区等方法,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横向联合,实现司法维权与社会维权的有效衔接,构建青少年维权网络。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维权知识。少年合议庭与团市委、“关工委”等部门配合,深入学校、社区进行法制宣传。并开展送法入校园活动,到辖区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社区(村)义务法制宣传,定期提供有关少年审判工作中和帮教维权中出现的典型材料,以提高全市社区(村)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十年来,共印发法制材料1万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出维权建议。2008年,少年合议庭通过调查,发现少年犯罪多受不良学习和生活的环境影响,最为突出的是网吧和游戏厅。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发现,节假日期间在网吧、游戏厅玩乐的人员中有70%是未成年人,其中大部分是中小学生,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的规定形同虚设。少年合议庭向市有关部门发出两次司法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使该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延伸帮教触角,切实巩固维权成果。对适用缓刑的少年犯,帮教工作贯穿整个缓刑考验期,落实具体帮教责任人,因人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矫正帮教方案,关注其思想变化,鼓励其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义务工作,并切实帮助解决好学习、就业困难,让少年犯通过社区矫正后,能以健康的心态迅速融入社会。在2009年底对全年所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每人邮寄了贺年明信片,鼓励其重塑人生。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规范帮教工作。该庭与公安、检察、司法、社区加强联系,每年都有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系会议,在“审前调查”、对矫正对象脱管的管理、对什么样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等主要问题上形成了共识。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该院组织开展了“普法”和法制宣传日和“下乡”主题活动,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坚持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审理案件中向涉案未成年人宣讲法律知识,定期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深入中小学给学生上法制课,通过舆论导向进一步优化了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以提高儿童自我发展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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