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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与审判的关系
作者:江涛 陈慧 发布时间:2011-05-09 15:47:51
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受到普遍关注。基层法院构建何种模式的审判管理机制,如何充分发挥审判管理机构的效能,防止将审判管理异化为单纯的考核排名、纯粹的指标管理,搞数字游戏,成为基层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从事审判管理的专职人员,从数年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实践中认识到,搞好审判管理应从司法的目的、功能和要求出发,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提升审判管理能力,还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审判管理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与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实质上是矛盾对立中的统一,两者的目标都是保障公正与效率,应避免审判管理工作的扩大化,能够正确界定二者的权力边界,恪守审判管理适度、自限之原则,维护审判的独立性。 二是审判管理与公正效率的关系。两者是手段与本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把手段当作本质,以手段代替本质,为管理而管理,设置繁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这样有损司法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审判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管理成本过大,耗用审判资源,影响司法效率。 三是正确处理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审判管理是一种非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其应当接受审判监督的程序性控制,不公正的裁判最终要通过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但通过审判管理可促进程序的正当化,从而实现裁判的公正性,故应注重审判流程和事后监督,避免对审判程序的过多监督。 四是正确处理审判管理与法官自治的关系。对审判权的监督虽主要通过审判管理来实现,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审判管理的功能,审判管理只是外因,归根到底还依靠法官自治来体现审判管理成果的最大化,审判管理应当有利于法官自治,促进法官自律。 五是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的关系。审判管理工作应立足于诉讼的案件管理和事务管理,不干涉法官的独立裁判权,管理者可通过对审判流程信息的把握来实现管理目的,尽可能弱化行政性因素,杜绝行政化倾向。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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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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