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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藤摸瓜”抓毒犯 两男子落法网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5-16 15:56: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5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史桂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李运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史桂东违法所得一万一千七百元,上缴国库。

    李运庭通过电话联系,以每克390元的价格向史桂东求购毒品海洛因30克。2010年9月15日12时许,李运庭在贵港市西江农场格林饲料厂旁将其用于购买海洛因的11700元交给史桂东。史桂东收到毒资后从“小丁”手中购得30克海洛因,并在其家中的厨房内将上述海洛因交付给李运庭。当天13时40分许,李运庭携带购买所得的上述海洛因至贵港市三八路水果批发市场旁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公安民警在市场路边的草丛里查获李运庭在逃跑时丢弃的净重29.9克海洛因。根据李运庭的供认及协助,侦查人员于当日18时许在贵港市西江园路路边树林里将企图潜逃的史桂东抓获,缴获毒资人民币1700元。其余毒资人民币10000元史桂东藏匿于家中已被家人花费掉。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桂东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李运庭非法持有海洛因29.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史桂东贩卖海洛因29.9克,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运庭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9.9克,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史桂东、李运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运庭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李运庭揭发供认史桂东贩卖毒品给其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史桂东,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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