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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农民种植罂粟制鸦片膏贩卖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1-05-18 11:0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一年近六旬农民,在自己的自留地里种植罂粟割取罂粟浆液,制作成鸦片膏,并托人联系买家,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朱训华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朱训华同朱方桂(另案处理)在其老家巫山县抱龙镇庙梁村6组小地名阴坡洞、麻王头的老屋四周自留地里种植大量罂粟。被告人朱训华与朱方桂在罂粟成熟后割取罂粟浆液,制作成鸦片膏,并请刘发明联系买家。2010年8月16日,刘发明带着买家王忠(化名)到巫山县邓家乡小地名“山岔沟”与被告人朱训华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黑色膏状物两袋。经称重,黑色膏状物净重2695克。2010年8月23日巫山县公安局将当场缴获的黑色膏状物送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黑色膏状物检出含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训华非法种植罂粟,并将其制作成鸦片膏,数量达2695克,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朱训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罪悔,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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