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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妻追索儿子抚养费 主张数额悬殊起争议
法院判决不能用国外生活标准衡量
发布时间:2011-05-18 11:3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久居国外并加入外国籍的妻子妍佳(化名),向居住国加拿大法院起诉与在上海的丈夫晓良(化名)离婚,该离婚判决又经我国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但双方对儿子璐璐(化名)抚养产生分歧。为此,妍佳又向国内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儿子璐璐归她抚养,并要求晓良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而晓良表示若儿子归妍佳抚养,则同意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晓良从2011年2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儿子璐璐年满18周岁;前期拖欠的抚养费3.4万余元需一次性支付完毕。

    2004年8月,妍佳、晓良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结婚。2005年妍佳在加拿大生育一子取名璐璐。2008年,妍佳向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起诉离婚,该法院于同年9月中旬判决妍佳与晓良离婚,该判令在颁布六十天之后生效;妍佳拥有婚姻内所生儿子璐璐的全部抚养权和监护权。2009年3月12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就妍佳与晓良离婚一案作出裁定,对双方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尽管在离婚问题上我国法院作出了确认,但因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妍佳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对儿子璐璐的抚养归属,妍佳请求判令璐璐归她抚养,要求晓良自2008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法庭上,晓良辩称若儿子判归妍佳抚养,再看到儿子的可能性很小,遂要求由他抚养儿子,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倘若法院判儿子归妍佳抚养,自己愿意承担每月抚养费1000元。此外,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自己曾邮寄30万元给妍佳,足够支付儿子璐璐抚养费。针对晓良辩称,妍佳认为晓良提及30万元是自己给晓良的钱款。而本案主张是离婚后儿子的抚养费,与上述礼金无涉。

    法院认为,璐璐由妍佳抚养更为有利。此外,法院还认为涉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不仅要考虑父母双方实际收入,还应考虑一方的精力付出。子女可获得抚育费,应与父母的收入相匹配,而不能以最低的生活水准为衡量标准。同时,也不能偏离中国目前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更不能以加拿大的生活标准来衡量。综合上述分析,法院酌情判令自2011年2月起,晓良按月支付抚育费1600元至璐璐18周岁;之前从2008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所拖欠的抚育费,晓良则按每月140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

    2004年8月,妍佳、晓良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结婚。2005年妍佳在加拿大生育一子取名璐璐。2008年,妍佳向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起诉离婚,该法院于同年9月中旬判决妍佳与晓良离婚,该判令在颁布六十天之后生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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