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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卷入麦草起火 法官判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发布时间:2011-05-19 13:43: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妍 王平)
客车行驶经过村庄时卷入了农民堆放在路边的麦草引发燃烧导致报废,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为由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付保险赔偿金30000元。
2009年10月15日,顾健购买七座客车一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5日,为不计免赔险。并特别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2010年6月23日,顾健驾驶该客车行驶至铜山县某村时,因躲避对面车辆撞入路旁农民堆放的麦草,在清理麦草过程中车辆燃烧。由于道路上麦草过多火势太大无法自救,顾健报警并由消防队扑灭大火。同时,顾健向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了出险情况,保险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察看了现场。事故处理完毕后,顾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作出拒赔通知书。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自燃和不明原因火灾不属赔偿范围,被告附加险包含自燃险,而原告未投保此项险种,且证明投保时被告已向原告告知免赔事项;被告对车辆驾驶员顾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据驾驶员对现场描述当时无外界火源,应排除事故因火灾而起,事故后已报警,应出具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七条第(五)项约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关于本案车辆燃烧的原因,出庭证人均证实“车辆被麦草缠住,在清理麦草过程中麦草冒烟,然后车辆燃烧”,该陈述与被告所举的询问笔录内容一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因天热麦草干,麦草受热燃烧引起车辆燃烧的事实。原告虽未能提供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但原告已在车辆起火后及时拨打119报警,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被告,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应积极查勘现场,并在合理时间内建议被保险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未及时告知导致最终未对火灾原因认定,责任不能归咎于原告。被告在庭审中抗辩“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对该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系自燃,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火灾的原因,不属于不明原因火灾,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在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确认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于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43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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