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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占道围墙 南丹居民自救行为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5-24 14:10:18
光明网(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南丹县城关镇居民杜清,为了自己以及周边居民通行顺畅,强行拆除莫永进家右边外侧的部分占道围墙,此举引发争议,因交涉未果,莫永进将杜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清恢复围墙原状。日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杜清的行为属于“自力救助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并非侵权行为”。
南丹县城关镇居民杜清,与莫永进家相距不远,因莫永进家的围墙部分占道,给周边居民特别是杜清一家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双方产生矛盾,杜清于2008年6月24日中午1时,带人用大锤、钢钎等工具强行拆除位于莫永进家右边外侧靠角边的部分围墙。 杜清此举引起莫永进的不满,双方矛盾加剧。有关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莫永进遂将杜清起诉到南丹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清将其房屋的围墙恢复原状,并清理废方。 杜清辩称:莫永进为个人私利,砌筑围墙堵塞公共通道,侵犯公共通行权,他拆除位于两家交汇路口处的少部分围墙以便通行,该行为属于自救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莫永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清私自带人拆除莫永进家的部分围墙,侵犯莫永进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杜清认为,莫永进的行为侵害其通行权,但却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杜清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莫永进的其他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由杜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拆除的莫永进的围墙恢复原状,并清理因拆除莫永进围墙所造成的所有废方;驳回莫永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杜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查明,莫永进现砌筑围墙所占用的土地其并没有土地使用证,该围墙占用了历史形成的公用通道。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莫永进砌筑围墙堵塞公共通道,侵犯了公共通行权;而杜清拆除位于与莫永进家交汇路口处的少部分围墙以便通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该行为是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属于自力救助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并非侵权行为。 据此,河池市中院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该案民事判决;驳回莫永进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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