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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乘客密码箱 法院判车主陪损
发布时间:2011-05-25 09:58: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财产赔偿案件,车主赵长天将车上乘客洪尹强的密码箱丢失,洪尹强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赵长天告上法庭,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长天赔偿原告洪尹强财产损失13000元。

    2009年1月23日凌晨2时许,原告洪尹强乘坐被告赵长天驾驶的面包车去房村。途中,被告赵长天为了再捎带两名乘客,将原告的黑色密码箱拿下车,后忘记将密码箱带上车。当车行使至房村镇时发觉密码箱丢失,被告承认其将原告的黑色密码箱丢失,但拒绝赔偿损失。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丢失的黑色密码箱内装有13000元,向本院提供了睢宁县公安局双沟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原告在报案时就称丢失的箱包中有现金13000多元及其他物品;五个证人证言,分别证明将13000元钱交给原告。被告对以上证据全部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几位证人证言及书证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原告丢失的密码箱中有现金13000元。遂该法院做出以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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