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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遇火灾索赔 无法提供合同被驳
发布时间:2011-05-25 14:00: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弘)
承租人遇火灾遭受损失,向出租人索赔,因无法提供合同,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王天与单杰系夫妻关系。二原告起诉称:2009年11月二人从被告赵强、王志、赵刚处承租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的房屋一间。2010年4月30日,二原告接到邻居电话得知家中被烧,消防队到场将火扑灭。二原告认为,作为出租人的三被告应当保证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处在安全状态,遂向昌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各项财产损失10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杰、王天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原告单杰、王天的起诉。(以上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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