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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法院创“新思路” 巧借“帮手”促调解
作者:余俊波 乐华方 发布时间:2011-05-27 13:41:43
近年来彝良法院所审结的案件保持了较高的调撤率,并且针对诉讼案件,积极采取以调解促执行的工作思路,做到审判与执行相结合,避免了大量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之中,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获得案件当事人的广泛认同,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这些工作成果的取得,与法庭工作人员转变思路,巧借“帮手”是分不开的。
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巧借“帮手”就是走出就案办案的认识误区,抛去工作中仅依靠自身力量单独办案的狭隘工作思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正确分析案件事实基础上,通过和双方当事人深入交流沟通,对当事人耐心进行辨法析理工作,梳清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对诉讼中具有调解条件的案件,把有利于案件调解的各种外在力量引入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来,把握有利于调解结案的一切时机和积极因素,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多种方式,尽力促进当事人握手言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助,和法院工作人员形成强大的调解“合力”,使案件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上转化为现实性。 巧借“外力”首先要求案件承办人明确与案件相关的“外力”有哪些。诸如案件双方当事人亲属、乡镇派出所、乡镇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它针对特定案件的相关职能部门等,在当事人委托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代理人亦可作为调解的有效力量。一个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前,这些组织或个人往往已经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有了深入的了解,通过他们可以更快掌握当事人矛盾纠纷症结所在,使承办人尽快整理出有效可行的案件调解思路,有利于法院调解工作的有效迅速开展。并且,可以通过和“外力”的协调合作,由他们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思想工作,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真正做到事半功倍。 巧借“外力”的关键在于“巧”,也就是如何借的问题?调解工作中有必要引入“外力”,但不能不加区别的“一刀切”,必需通过对“外力”的准确分析,衡量他们对促进调解成功所具有的作用。如果有利于调解的实现,就要积极与他们沟通,把他们请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来。如果他们对调解的实现不能发挥实际效用,对于他们对案件的关注也要耐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解释,争取他们对于法院调解工作的肯定,也有利于形成促进案件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与“外力”的合作不仅局限于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在合作过程中的相互交流,不断提升自身调解工作能力。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通过不断协作,共同提高。促进他们成为以后法院调解工作中的常备外在力量,形成法院对各类案件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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