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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盗窃被发现 持刀伤人变重罪
发布时间:2011-06-01 14:38: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力)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强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持刀伤害他人,法院一审判决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2010年11月20日,王强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火车站前的客运站,乘上即将由牡丹江开往哈尔滨的客车。当时王强发现,车门口附近坐席上有一个棕色皮包,见财起意的王强趁乘客刘伟与该车司机周立等人忙着装货之机,将刘伟放置在车门口附近座席上的棕色皮包(内有人民币650元及物品)盗走。此时,王强拎着皮包下车,走到该客车车尾附近打开皮包翻找,将包内人民币650元现金拿出来揣进上衣左侧内兜。这时,发现被盗的刘伟与周立等人追赶上去,向王强追索被盗物品并进行抓获。王强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进行反抗,厮打中将周立左胸部刺伤。经鉴定为胸膜刺破,左胸部气胸。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被抓当场持刀使用暴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王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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