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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导致妻离子散 环江一毒贩自食苦果
发布时间:2011-06-08 13:45: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某村青年农民韦志德,因贩毒被判刑11年,妻子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妻离子散。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韦志德在广东打工时,与来自湖南省祁东县城圩乡的女青年匡莉相识、相恋,双方于200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4日生育儿子阿正。后韦志德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2005年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被关押在贵州省凯里监狱。

    2005年韦志德被关押后,儿子阿正由韦志德的母亲负责看管至今,匡莉则外出打工挣钱,按时汇款维持孩子的学习及生活费用。2008年9月5日,不堪重负的匡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韦志德离婚,并请求负责抚养婚生孩子阿正至成年,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环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志德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调解和好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因匡莉自愿承揽抚养费,应予支持。对于已查明的共同财产,匡莉表示放弃,可予采纳。至于双方提及的一些财产及债务,因无法查实,可另案处理。

    法院据此判决:准予匡莉与韦志德离婚。婚生孩子阿正由匡莉负责抚养至成年,并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任何一方不得干涉或遗弃。韦志德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匡莉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同时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宣判后,韦志德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不准韦志德与匡莉离婚。

    韦志德认为:韦志德与匡莉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一审对相关的财产及债务没有认定;孩子判归匡莉抚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为孩子一直随韦志德的父母生活。应判决小孩归韦志德抚养,由韦志德的父母代为看管。

    河池市中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本案韦志德韦志德因贩毒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韦志德与匡莉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是正确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韦志德身为父亲已失去了人身自由,无法抚养孩子。由母亲抚养孩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故一审判决孩子由匡莉抚养是正确的;一审能够查明的共同财产因匡莉表示放弃,法院照准。其他共同债务及财产没有办法认定,同时涉及数额巨大,可另案处理。

    综上,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韦志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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