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婚前个人出资购房婚后共同按揭,离婚如何分割
作者:刘文萍   发布时间:2013-07-29 10:34:11


    [案情]

    男方李某与女方张某于2003年认识恋爱,2001年2月,李某以26万元的价格购三室二厅商品房一套,其中个人出资首付78000元,按揭182000元,按揭10年,每月偿还银行按揭款1960 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01年5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按揭,2012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房屋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李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购,产权登记明确,应属婚前个人财产。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是李某在婚前个人购买,其购买时产权是明确的,即为一方个人所有,因此,应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由于涉及婚后共同偿还按揭款以及房屋发生了市场增值的问题,婚后偿还的借款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发生了市场增值,婚前男方只是付了少部份首付,其他大部份均属于夫妻共同支付的情况,对于婚后增值部分,李某应对张某给予房屋增值部分补偿。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案李某婚前个人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所有,但婚后共同偿还的借款及房屋婚后增殖部分应按共有财产分割,李某应对张某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