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院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情景辨析与路径选择
作者: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院长 宋长琴   发布时间:2011-06-09 09:17:04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也是千百年来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无论古今、无论中外,公平正义一直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理的价值基准和社会制度建构的总体美德。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公正都是“支撑整幢大厦的顶梁柱,如果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物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1而廉洁之于司法亦是无比的重要。司法行为不仅仅是通过行使司法裁判权来解决社会纠纷,而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的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群体宣示正义的准则。

    一、路由:让公正廉洁的司法在制度保障下阳光运行

    按照西方学者的经典表述和分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项,主张三项权力相互约束、彼此制衡,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章的限制下运行。2司法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自然也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以避免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和威胁。如何加强司法审判权运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正廉洁,这应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方向和追求,也是法院作深层次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司法机关的工作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增强法律公信力和党的执政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就不可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推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司法,对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公正廉洁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正廉洁司法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才可以实现,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制度的影响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中国社会的变动频繁且剧烈,本来就常被推崇习惯法的学者们所诟病的成文法的滞后性被无限地放大,司法制度不合理、不能与时俱进,使得一些制度未能体现出公正的价值。当社会中广大民众对制度公正的期许逐渐与现有的制度构建发生偏离时,人们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必然也会开始逐渐弱化,对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3同时,制度的缺失容易滋生腐败,而不廉洁的司法行为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唯有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可持续的公正廉洁,唯有制度创新才能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透视:对司法权在实现公正廉洁目标时的阙如与反思

    透视之一:追求公正廉洁司法过程中的“短板效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而且,因为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人们更容易受到多元文化以及价值观的影响,许多西方学者的观点也在影响着人们对于公正价值体系的判断。如罗尔斯所言: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4人们对于权利与自由的认知与追求也随着自身文化素质与社会整体文化环境的提升而不断增长的现象无疑对我们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挑战与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司法权配置不科学,司法不公正和不廉洁现象大量存在。如以审判权为例,审判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合议庭只合不议,陪审员只陪不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过于随意,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法院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过程不透明,执行监督缺失,执行领域已成为司法腐败的多发地。由此,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与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之间出现了“短板效应”。

    透视之二:追求公正廉洁司法过程中的“空转效应”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监督机制下,难免容易发生权钱交易,产生腐败。司法权由于拥有对社会法律关系进行整合、对社会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调整的强制力,因此面临更大的诱惑空间,少数法官完全可能为了金钱等不正当利益而铤而走险,滥用手中职权,产生司法腐败。当前,法院内部还未建立起符合司法权运行特点的审判机制,所进行的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改革没有充分发挥出相应的控制规范作用。同时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由于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形,导致对司法权的监督存在真空和薄弱地带。“徒法不足以自行”。虽有监督的机制,但由于与实际情况不匹配、不吻合,或者流于形式,使监督的目的落空,形成内外两方面监督机制与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之间出现了“空转效应”。

    透视之三:追求公正廉洁司法的过程中“失衡效应”

    法官是司法活动中的主体法律的实施者,法律的实施不仅要集中体现法律的神圣和正义性,而且要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维护公民的权利义务。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相应地也期望法官能成为正义和道德的化身。所以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忠诚忠实于法律,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职业品质。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少数法官由于工作量大、压力大,而经济待遇大众化,待遇与工作负荷不成正比;与一些律师相比,付出远远大于律师,而收入却相差悬殊;法官的收入与有些行业、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反差就更大,法官在面临购房、子女上学等问题上不得不为经济来源问题所困扰;法官等级评定与行政级别关联太大,并不能代表法官的专业水平技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尚未能与经济待遇挂钩,导致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待遇不能到位。在以上种种情形下,法官心理明显失衡,又不能及时得到疏导,从而导致崇尚法官高尚的职业操守与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之间出现了“失衡效应”。

    三、进路: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路径选择

    路径选择之一: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度规范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人们之所以在发生纠纷时愿意将其交由司法机关裁判处理,主要是坚信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在司法活动中能始终保持中立,能公正无偏地解决纠纷。5要做到公正、廉洁、中立、无私,这就有必要对审判权和执行权加以制度规范,使其在设定的框架内运作,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制度设计要抓好以下环节:在立案环节,要通过建立健全立案管辖、受案审查、再审复查、诉前保全、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规定,加强立案环节的全程监督,杜绝违法受案、越权办案、越级管辖和保全不当等问题;在分案环节,要严格坚持随机分案,坚决杜绝非程序化指定部门、指定人员办案的现象,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严防“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同时也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而形成缠诉缠访。在定案环节,要将立案标准、司法裁判标准、案件质量、办案效果、裁判文书评查、绩效考核等审判事务进行统一规定,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发挥院庭长和审判长监督把关作用,把握好案件质量关口。在鉴定环节,要规范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要求审判、执行人员不得直接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一律通过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委托,并由双方当事人随机选定机构,减少诱发腐败的条件和机率。在执行环节,要加强对执行流程、执行案件管理和考核、执行过程公开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的管理,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做到“五公开一推行”,即执行风险、财产调查、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进程公开,大力推行执行听证制度,要普遍实行“三个分离”,即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立案与执行分离,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分离,从制度上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路径选择之二:对监督和惩处的模式健全

    无论理想还是实践中,我们一直希望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意识来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产生,并一直为之不懈努力。然而,那毕竟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诚如莱菌·尼布尔所指出的:“社会中的不公正不能像教育家和社会科学家所相信的那样,单靠道德与理性的劝告就能够得到解决。6实践告诉我们,不能把社会的公平正义全部寄托在个人德性的提升上,否则直接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社会生活中泛道德主义的张扬,进而导致社会的法制意识和规范秩序严重不足。7因此,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就必须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要使我国司法廉洁形成制度化保障,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起法院从内到外的一套监督制约体系和制度。8不断完善内部监督的制度机制,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全面推行在人民法院审批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将内部监督工作的触角延伸至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探索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干部的协管监督力度;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内部监督的强大合力。在法院外部,一方面应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使宪法赋予人大的有关监督的权力得到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保证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且尽可能创造社会大众、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审理的条件。

    路径选择之三:对价值和文化的框架重构

    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队伍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需求。因此,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这一命题本身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

    打造法院的精神文化,就是要培育法院共有的精神,塑造“法院人”的精神特质,是在树立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之上,追求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司法良知的融合过程。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坚定全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要保持公正廉洁,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坚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思维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式。在以法官为主体,塑造法院精神文化,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标语境下,强化法官群体的法律思维,其重心在于法律方法的养成。法律方法能够反映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智慧,更能体现法官司法能力的综合素质。

    司法良知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良心和道德。法官司法过程的人性化、司法行为的人格化,离不开法官的厚德善良,正直重义,法官以善良品性从事司法活动,履行公平正义,则是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群体摒弃心灵失衡、精神迷茫、贪图权力等亚健康心态的“心灯”。

    四、结语

    公正廉洁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是一个系统的综合体系,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既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懈怠松垮无所作为。法院应当不断探索、积累、掌握、提高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途径、有力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使公正廉洁司法这一理念深深根植于一代又一代人民法官的心中。

    注释:

    1、斯密,2007年:《道德情操沦》, 宏波等译,九州出版社,第205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166页。

    3、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论公正、 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4、参见罗尔斯,1988年:《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7—28页。

    5、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论公正、 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6、莱菌·尼布尔,1998年:《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7、参见李兰芬著《公正标准体系的批判与重构》 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12期 。

    8、俞立根,《司法廉洁的制度化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