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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就餐欠账 老板被判埋单
发布时间:2011-06-14 13:54: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明梦秋)   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宗武清偿原告王友喜全部就餐费。

    被告徐宗武在2007年至2008年在竹山县溢水镇开发房地产期间,与原告王友喜达成口头协议,由徐宗武及施工管理人员在王友喜经营的餐馆就餐,就餐费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清。其间,徐宗武及三名施工管理人员共签就餐费欠条8份共计2828元,其中4份1758元为其他三人所开。2008年10月,徐宗武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离开,未向王友喜清偿就餐费,王友喜遂将徐宗武诉至法院。

    竹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宗武在竹山县溢水镇从事房地产开发期间,其本人及其施工管理人员、亲朋好友长期在原告王友喜餐馆就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原告提供的部分餐费欠据并非徐宗武本人署名,但这部分就餐人及签单经办人均是其工地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是亲朋好友,原告王友喜是基于这部分人与徐宗武的特殊关系和对徐宗武的信赖,才允许这些人在其餐馆就餐并代为签单。因此,被告徐宗武应对其本人签单的就餐费和与其有特殊身份关系的特定人员签字的就餐费承担清偿责任。判决被告徐宗武在判决生效三日内清偿全部就餐费2828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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