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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驾车肇事 倒霉男子一肩双责
发布时间:2011-06-22 14:5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   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车致2辆摩托车受损和1人死亡,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左慈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撤销(2009)山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左慈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慈安系巫山县官渡镇坪南村一组村民。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左慈安无证驾驶号牌为“渝AR1317”轻型普通货车由官渡镇驶往坪南村,途经坪南村三组刘修文家门前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渝FRX098”和“渝FR3446”两辆摩托车及正在路边上煤的刘修平相撞,造成渝AR1317、渝FRX098、渝FR3446三车受损,刘修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慈安及时报警并请同车人员向120求救。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左慈安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慈安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左慈安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09年7月9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以(2009)山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左慈安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左慈安赔偿刘美利、郑标、刘齐鑫因刘修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品除已给付的10万元后,余下的15万元分期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慈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两轮摩托车和正在路边干活的刘修平相撞,造成两辆摩托车受损,刘修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慈安于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就民事部分已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了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慈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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