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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龄童攀爬铁塔触电致残 诉至法院获赔35万
发布时间:2011-06-30 13:39: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年仅十岁的邓小雄与伙伴比赛攀爬铁塔,不幸触电造成伤残,其父母与翁源县供电局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邓小雄获赔人民币351899.35元。

    2008年12月7日,家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下榕角村村民邓先生还在读小学的儿子邓小雄与同学邓小辉等三人一起到本村的山边玩耍时,攀爬17号铁塔触电,后被送医院救治。2009年5月11日,韶关市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为:邓小雄智力缺损为3级伤残;右上肢缺失为5级伤残,左手功能障碍为9级伤残。事发后,邓小雄一方与翁源供电局协商未果。2009年10月22日,邓小雄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翁源供电局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13673.16元。

    2010年1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邓小雄的诉讼请求。邓小雄不服,于同年2月22日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发现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遂作出终审裁定,同时告知其可依法申请再审。2010年5月14日,邓小雄向韶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情形,于同年5月26日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原一审法院经再审后判决翁源供电局赔偿邓小雄人民币351899.35元。宣判后,翁源供电局不服,向韶关市中级院提出上诉。诉请撤销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邓小雄在玩耍时攀爬翁源供电局架设高压电线铁塔导致身体触电受伤致残,其所受损失是不争的事实,故作为高压作业人和高压电线电力设施产权人的翁源供电局,是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主体,首先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责任。

    邓小雄在事发时才满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履行不当的过错,可适当减轻翁源供电局的责任。一审法院再审确定翁源供电局承担主要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翁源供电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上文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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