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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案牵出改制案 农民工工资必须还
发布时间:2011-07-06 09:27: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一鹤)
原告李秀英本是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前吉山村地地道道的农民,2006年2月受雇于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两被告,工资每月500元。后两被告因经营不善,公司无法继续维持运转,于2006年5月31日将李秀英解雇,共拖欠李秀英工资款2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北京市平谷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所欠劳务费2000元。
经查明:2000年1月13日,被告兆恒公司与平谷县刘家店乡人民政府经济联合总公司签订《关于丫髻山旅游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兆恒公司收购北京平谷丫髻山旅游服务公司;兆恒公司以投资形式开发、修复、重建丫髻山旅游区,并对该区域拥有五十年的开发经营权;刘家店乡人民政府为刘家店经济联合公司的履约责任提供担保等。 被告兆恒公司因歇业于2001年8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12月10日,被告丫髻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5月25日,兆恒公司、丫髻山公司共同将刘家店镇政府诉至本院,要求刘家店镇政府返还其二公司收购企业款、补偿款并赔偿损失共计9237224元。后兆恒公司与丫髻山公司为解决各自在景区旅游开发中的权益问题,于2009年8月10日达成协议,约定在获得镇政府的补偿款后首先支付兆恒公司实际投入金额共计192.17万元。同月20日,在刘家店镇政府认可将丫髻山公司对景区的投入视为兆恒公司履行协议的投入这一基础上,丫髻山公司同意将其对景区的投入作为兆恒公司履行开发协议所投入的一部分,由兆恒公司作为原告向刘家店镇政府主张权利,丫髻山公司据此申请撤诉。同年10月15日,兆恒公司与刘家店镇政府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合作协议书》和《收购协议书》已经解除;刘家店镇政府在扣除兆恒公司应支付的四十万元后,于2009年11月5日前支付兆恒公司在实际履行前述两项合同过程中对丫髻山旅游区进行的开发建设所涉资产投入等款项四百九十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刘家店镇政府将490万元交到本院执行部门,兆恒公司于同年12月8日首先以其中的350万元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后领取执行款100万元,并将剩余40万元留在执行部门。 承办法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做出判决:被告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秀英劳务费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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