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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菜种起争执 致人损害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06 10:16: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两农民因分发菜种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抓扭,两人在抓扭中受伤,双方为医疗费协商未果闹上法庭。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张天星赔偿原告李德玉医疗费等共计7147.82元;由原告李德玉赔偿被告张天星误工费等共2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李德玉到张天星家拿国家补发给村民的菜种,因对剩下的菜种不满意而与张天星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抓扭,李德玉与张天星均在抓扭中受伤。2010年9月17日,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作出验伤记录,结论为:李德玉左眼部挫伤,头部、胸部多处软组织伤,牙松动数颗。同年12月3日,该所作出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李德玉头面部及牙齿损伤程度系轻微伤。该所介绍李德玉到巫山县中医院门诊治疗15天、住院治疗10天。李德玉支付了验伤费100元、鉴定费300元,于2010年9月16日到巫山县中医院门诊治疗4天,同年9月20日到该院住院治疗15天,同年10月5日出院,之后陆续在该院门诊治疗,共支付了医疗费9873.04元。2010年9月17日,张天星的伤经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检验,结论为:头部、背部和左膝部软组织伤。处理意见为:门诊检查治疗10天。张天星支付验伤费100元。该所介绍张天星到巫山县曲尺村卫生室门诊治疗10天,张天星提交了巫山县曲尺村卫生室的处方13张,证实其支付了医疗费3837.53元,但无医疗费发票。

    法院认为,李德玉与张天星因分发菜种而发生口角纠纷,而相互抓扭,致双方受伤,两人均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应在各自过错程度范围内进行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天星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147.82元,。李德玉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00元。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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