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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案件今日宣判 用户状告微软公司霸王条款 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06 11:17: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常鸣)
购买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案件进行宣判,该院一审判决确认《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7月6日,原告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安装该软件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但微软公司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消费者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郭力认为上述协议中的28个条款对消费者明显不利。郭力遂将微软公司诉至法院。 微软公司称,涉案协议的各项条款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软件销售商或软件著作权人将所有合同条款都置于软件外包装上,用户在购买软件时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详细阅读,反而使用户难以获取诸如软件运行环境、使用限制等对用户真正有意义的信息。此案中拆封合同具有其积极意义与合法性:微软公司在软件外包装上提示存在完整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安装软件时显示许可使用合同的详细内容,同时允许不同意许可合同的用户退货,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但法院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经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在第三类协议条款中,“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 5.00 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此外,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由于涉案条款部分无效给原告的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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