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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发生人员伤亡 承租无资质模板赔偿4万
发布时间:2011-07-07 10:10: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旭 王峰)   村里建设配电室,村委会将支架管模板的业务承包给张洪忠施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村委承担了4万余元的赔偿。后村委会将张洪忠及胡胜一诉至山东省莒南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村委支付的14万赔偿金。

    2010年12月,山东省莒南县大店镇花园村村委会要建设一长7米,宽4米,高5米的配电室。建筑施工工程由胡胜一的建筑队承包施工。为省钱,村委将支架管模板的业务承包给没有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张洪忠。12月25日,张洪忠将模板支好,部分架管用铁丝捆扎。12月26日,胡胜一组织人员浇灌房面,李文彬、季大勤、胡顺红等四人在模板上劳动,最后一桶混凝土(上载振动板)吊上房面时,模板上的混凝土塌落,李文彬、季大勤等四人从高处落地,致李文彬当场死亡,季大勤等三人受伤。12月29日,村委与李文彬的亲属经调解协商达成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的协议。

    2011年1月10日,村委会将张洪忠、胡胜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村委支付给李文彬亲属的14万元伤亡损失。

    被告张洪忠辩称,导致事故发生是墙体倒塌造成的。坍塌事故的发生不是模板及架管的问题,是原告及被告胡胜一的过错造成,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胜一辩称,支模板的人是村委找的,租模板的钱村委出。主要责任在模板质量问题,遂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文彬系被告胡胜一的雇员,其在施工中因被告张洪忠所支模板塌落致死,雇主被告胡胜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洪忠没有资质和营业执照,所支模板坍塌,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选任不当也存在一定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现原告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4万元,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胡胜一达成协议:由被告胡胜一赔偿原告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张洪忠赔偿6万元,被告张洪忠只同意赔偿2万元,没能达成协议。

    因多次调解不成,7月3日,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胡胜一赔偿原告村委会20000元,被告张洪忠赔偿原告村委会77 487.67元,余下4万余元由原告村委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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